网上卖口罩,需要有资质吗?法官告诉您答案
新闻 | 2020-04-24 15:28
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口罩的需求量大幅上升,不少药店、超市等缺货脱销。但与此同时,无证销售、哄抬涨价等现象在一些网络销售平台上屡有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做出法律解读。
目前,口罩主要分医用千航国际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劳保口罩和日常防护口罩三大类,用于防疫的只能是医用口罩。
早在2003年非典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题目的通知》中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治理。《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备案并提交其符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要求条千航国际件的相关证实资料。若需要在网上销售,还要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视治理办法》规定进行网络交易的备案。因此,经营销售用于防疫的医用口罩需要到相关部分往备案,没有相应资格销售医用口罩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假如情节严重,甚至面临刑罚。
今年1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视治理局对辖区内某医药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进价为每袋10元的PM2.5纳米防护口罩,以2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达到160%。其行为涉嫌违反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东城区市场监视治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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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防疫口罩因供给紧张,可能出现价格上涨情况。但个别商家囤积居奇、大幅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违反了老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千航国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丰台区某药房,将进价为每盒200元的口罩提价到850元对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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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空运,被主管部分处以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袁京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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