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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律师说法:边民通商贸易五问五答

 新闻     |      2020-05-21 16:50
边民互产市贸易是正当的,为何有企业还被控走私罪?人们为什么同情这些“走私犯”? 作者: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千航国际人、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 1、问:什么是边民通商贸易? 答:我国的边境贸易分边民通商贸易与边境小额贸易两种,留意两者不是同一种贸易方式。其中边民通商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目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见《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题目的通知》(国发[1996]2号)。 2、问:边民通商贸易有什么特点? 答:边民通商贸易最轻易引起人们留意的特点是对进口商品规定了免税额度。 甲、1996年《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题目的通知》(国发[1996]2号)规定的免税额是每人逐日1000元; 乙、1998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 已失效)进步到每人逐日3000元; 丙、2008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题目的批复》(国函〔2008〕92号)进步到每人逐日8000元。 3、问:边民通商贸易对于商品的种类、用途是否有限制? 答:甲、1996年《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题目的通知》对于边民通商贸易商品种类、用途未作限制; 乙、1998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 已失效)规定:边民通过通商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逐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 丙、2008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题目的批复》 将边民通商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进步到每人逐日人民币8000元。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分研究制定边民通商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见《关于边民通商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8号) 4、问、边民通商到底合不正当? 答:当然正当,有法有据。 5、问、既然边民通商贸易正当,为什么通过边民通商贸易还会被控走私? 答:最主要两个原因。首先,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1996年《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题目的通知》规定通商贸易区(点)系由边境省、自治区政府审批,边境省区有多设立通商贸易区(点)内在利益驱动,而作为主要监管部分的海关受编制所限,未必所有区点都能有足够海关职员派驻,所以地方政府亦参与监管,故存在执法政策不一的情况。正如 南方周末《边贸,还是走私?缉私与扶贫撕扯广西小城》一文所述“靠组织边民带货进境,再由企业收购,这不仅是当地的普遍做法,也是招商引资的最大上风”笔者在某起走私案件的判决中看这样的叙述“在广西里火口岸的这些贸易公司,只是组织边民利用边民免税额度拉货,货款由国内真实货主支付,口岸四周的边民都是以挣拉货费为生”。 其次,对“生活用品”一词,大家在熟悉上并不一致。海关偏向于以为是限于边民自己生活所需用品;地方政府以及边民、企业则偏向于以为只要不在《边民通商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以外的商品都是。 地方政府的政策亦是出自于公权力,企业相信地方政府的政策而被控走私犯罪,这是涉案职员、企业最让人同情的原因。笔者以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情有可愿的因素,以司法聪明、司法技巧,尽可能正当地从宽处理相关涉案企业及职员。 欢迎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侵权必究。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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