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9日印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9月15日起施行。《规定》提出,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规定》明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其他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规定》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协助散装液化气船舶靠泊的船舶应当设置烟火熄灭装置及实施烟火管制。
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在作业期间靠泊液化气码头、装卸站。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散装液化气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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