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国内物流效率,国家大力推行集装箱多式联运、散改集等政策,集装箱物流企业积极响应,大大提高了集装箱内贸运输的占有率,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运输优惠政策,鼓励物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集装箱参与物流运输。在这一背景下,集装箱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各相关部门的关注。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了船运集装箱应依法取得相应证书,集装箱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集装箱,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以保障集装箱使用的安全。
对于集装箱的安全性要求,从国际公约到国家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符合这些规定的集装箱就可以认为是安全的。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是指为保障集装箱运输安全而签订的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是统一规定集装箱结构方面的技术要求,以保证集装箱在正常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各类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公约有三个附则:附则一为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附则二规定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程序;附则三是控制和验证的要求。公约自1977年9月6日起生效。中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中规定集装箱箱主应对集装箱安全负责,应负责使集装箱保持在安全状态,应按照公约的规定保证集装箱接受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其中定期检验可以用连续检验计划替代。
定期检验,公约规定进入营运的集装箱从新造出厂到第一次定期检验的间隔期不应超过5年,后续的定期检验间隔期不应超过30个月,直到集装箱退役。
连续检验计划,公约规定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应至少每10年复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可行。缔约国须定期对ACEP进行审核以确保符合该缔约国批准的规定。当与批准条件不再相符时,缔约国须撤销批准。主管机关应提供 ACEP 登记号并公开相关信息等。
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营运中的集装箱应在规定的间隔周期内,由箱主或营运人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或连续检验计划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如箱主或营运人信息、集装箱基本信息、检验标准、质量管理流程等,箱主或营运人应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检验标准的有效性,定期检验或连续检验计划的标准必须高于CSC公约对于结构敏感件的要求。检验机构在受理定期检验或连续检验计划的申请后,应核实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并及时指派有资质的专业检验人员执行定期检验或连续检验计划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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