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少女"这一名词的由来,主要是从"失足妇女"的意思引申过来的。
它比较蕴藉地指代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走上了一种违反传统道德观念的路径的少女。这些少女可能以身体做交易,或者误进歧途,涉及犯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失足妇女,通常指在公共场所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然而,"失足妇女"一词并不具有固定的法律定义,其含义可能因国家、地区或法律体系而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失足妇女可能被视为犯罪分子,进行法律追诉。这些地方的法律可能定义卖淫为非法行为,将失足妇女视为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和司法机构通常会对失足妇女进行逮捕、起诉和定罪。
然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和政策方法来处理失足妇女。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卖淫正当化或以某种方式正当化,将其视为一种职业或经营活动。在这些地方,失足妇女可能不再被视为犯罪分子,而被视为工作职员或从业者,有可能受到某些监管和保护。
总的来说,失足妇女的法律界定是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法规情况而定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卖淫活动的定义和惩罚以及对失足妇女的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失足妇女,妓女的别称,以性换取金钱作为谋生手段的女性。
卖淫、嫖娼的,处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国际货运 空运价格,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上对失足妇女的界定并非一成不变,通常指涉在特定社会背景中做出分歧规行为的女性。这些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卖淫、嫖娼、吸毒以及参与非法活动等。界定失足妇女有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的定义。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和执法机关将结合事实证据、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来评估一个人是否属于失足妇女,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判决。
失足的人,本不存在故意的,而是在人生十字路口选错了方向,犯了自己意料之外的错误,导致做错了事,这种应该是属于能力题目,而不是态度题目。
有一些人也会以失足的名义为那些故意选择犯了错的人而开脱,当然出错的人是故意的,这就是态度题目了。
失足职员是比较蕴藉的指因种种原因走上了一种违反传统道德观念的路,也指以身体做交易的少女,误进歧途的女孩,比如犯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从失足妇女的意思引申过来。
失足女:指非法从事性交易活动的女性即“卖Y女”。一、为什么会叫“失足女”呢?这个名字来由是什么?这个更名提议的背景,是一场“教育拯救卖Y女”的运动。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在打击卖Y嫖娼等违法活动的同时,还要教育拯救卖Y女,包括保护卖Y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然曝光等欺侮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治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Y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二、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嫖娼的,处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收留留、先容他人卖Y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Y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各方意见有人异议:部分妇女可能是由于失足而卖Y,却有很多是由于别的原因而卖Y的。比如有些场所,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Y的,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被迫卖Y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Y女”。还有更多的妇女,是被生活所迫而卖Y,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叫做“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都更加贴切。关键是如何才能杜尽卖Y现象。改善就业,建立正确价值观,不但要杜尽卖Y,更要杜尽包二奶当然,国际物流,谁也无权随意改变我们说话的方式。但是,至少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通报应该改换一下用语。官方措辞要尽量确保正确性和权威性;在描述一个法律事件时,不要往刻画一种道德生活。法律案件对应的措辞应当尽量中性化。这些年来,一些官方表述、公共舆论,都开始注重语言指称的正确性“新市民”取代“农民工”,“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包括如今“失足妇女”取代“卖Y女”,皆是如此。实在,为“卖Y女”正名的话语努力早已有之,譬如,此前就有不少学者、媒体和官方话语体系,开始纳进“性工作者”“性从业者”等新称谓进行替换尝试。
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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