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费可以通过物流巴巴网站进行查询。
海运费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为垄断性价格。不同的班轮公司或不同的轮船公司有不同的运价表,但它都是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积载系数,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价值结合不同的航线加以确定的。班轮运费是由基本费率和附加费(如果有规定的话)两个部分构成的。所以,一些港口只查到基本费率,还不一定是实际计算运费的完整。
为了保持在一定时期内基本费率的稳定,又能正确反映出各港的各种货物的航运成本,班轮公司在基本费率之外,又规定了以下的各种费用:
1、燃油附加费,在燃油价格突然上涨时加收;
2、货币贬值附加费,在货币贬值时,船方为实际收入不致减少,按基本运价的一定百分比加收的附加费;
3、转船附加费,凡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需转船运往目的港,船方收取的附加费,其中包括转船费和二程运费;
4、直航附加费,当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达到一定的货量,船公司可安排直航该港而不转船时所加收的附加费;
5、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和超大附加费。当一件货物的毛重或长度或体积超过或达到运价本规定的数值时加收的附加费。
程租合同中有的规定运费率,按货物每单位重量或体积若干金额计算;有的规定整船包价。费率的高低主要决定于租船市场的供求关系,但也与运输距离,货物种类,装卸率,港口使用,装卸费用划分和佣金高低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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