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救助对象是谁?《意见》提出,对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
困难群众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三重制度是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意见》提出,将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据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2020年全国门诊和住院次均救助水平分别为93元、1056元,虽然仅占同期居民次均门诊慢特病(474.5元)和住院费用(7546元)的19.5%、13.9%,但救助是基本医保支付之后的再保障,从实际保障效果看,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2020年困难群众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80%左右。
《意见》提出,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哪些费用可得到救助?《意见》明确,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水平怎么定?按救助对象分类设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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