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晚间,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文化)发布公告称,郑爽因某电视剧的演员片酬纠纷问题起诉公司。
图据“北京文化”公告截图
公告显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郑爽列为被告五。其余四被告分别为: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一)、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
郑爽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告三与被告四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及其《解除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1.0825亿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1.0825亿元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北京文化称,“郑爽因某电视剧演员片酬纠纷问题起诉上述被告,我公司作为该剧的投资出品方,但未与郑爽及其关联公司签署过相关协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一——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是北京文化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4月28日,北京文化以4800万元转让世纪伙伴100%股权。而郑爽请求判令向其支付1.0825亿元的被告四——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正是郑爽母亲的实控公司。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文化前副董事长娄晓曦称,2019年5月,世纪伙伴将其与郑爽签订的演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了制片人周征源名下的天津嘉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转让协议生效后,由天津嘉煊按约向女一号支付酬金。随后,杜月和周征源作为《倩女幽魂》的核心制片人,代表世纪伙伴重新与郑爽签了77天的演员片酬合同。2019年6月16日,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晶焰沙签订了总计1.12亿元的增资协议。
今年4月份,张恒曾爆料郑爽及其家人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在《倩女幽魂》项目中获得片酬1.6亿元,其中,包含了4800万片酬的“阳合同”和对郑爽母亲控制公司(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1.12亿元的“阴合同”。
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郑爽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经调查,郑爽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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