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义务调整基金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一)不同组织形式基金中的信义关系
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无论基金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天然地符合信义关系的定义,且通过市场与合同无法完全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应以信义义务制度规制管理人行为。
1.契约型基金
在我国法下,契约型基金以基金合同为载体,投资人通过基金合同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基金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托管人对基金财产予以保管并收取报酬,投资人则享有基金财产的相关收益。契约型基金遵循信托法理,在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信托法上“委托人—受托人”的信托法律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又可名为“信托型”基金。但“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律实体资格。
(1) 私募的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如下图(图1):
(2)公募基金的治理结构如下图(图2):
2.公司型基金
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为独立实体,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筹集资金以进行分散投资,并向持有人定期派发基金份额和红利。基金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与基金之间是基于公司章程而成立的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基金按照公司法要求设有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董事对基金和基金持有人负有信义义务。若基金董事会不负责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而是外包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基于投资管理关系负有信义义务。
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结构如下图(图3):
3.合伙型基金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为投资人,不参与基金运作,只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一般由基金发起人或其业务团队担任,管理合伙事务,并以全部财产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型基金可以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担任管理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认可的外部管理人管理,ems物流单号查询 ,两者均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合伙型基金特殊的管理和资产结构,使所有和控制几乎完全分离,普通合伙人由此具备了一种 “类受托人”的性质。
合伙型基金的治理结构如下图(图4):
在美国的实践中,有限合伙型基金常见的组织架构为发起人设立基金,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作为有限合伙的管理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但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下图所示,管理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也可能为发起人所控制的不同实体,不过实际运作常常混同。
无论采用哪种组织形式,投资人都是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依赖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进行投资,只是在权利义务的划分上有所差异。作为募集资金、获取收益的集合投资工具,基金要求投资人将其资金投入到“资产池”,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作。投资人将财产交付管理人,并授予开放性的管理权,上海大众物流 ,管理人实际取得对财产的控制权。从这一角度观察,忽略组织形式的区别,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制,仅仅具有基金财产控制上的程度差异。具体来看,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型”基金设立以投资人财产移转为有效条件;依照资产维持和资产不变的原则,“公司型”基金投资人的财产应锁定于公司之中,并由管理人负责运营和决策;最后,为避免有限责任沦为投资人谋取利益、逃废债务的工具,“有限合伙型”基金严格限制投资人介入基金管理。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存在的“投资者交托财产给专业管理人管理”、“所有与控制分离”等共通因素,为对基金管理人统一进行信义义务的监管形成基础。
(二)现有调整机制之不足凸显信义义务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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