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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运公司-对超载船舶说“不”|江苏开展全省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

 海运新闻     |      2019-11-18 08:51

  日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2月,在全省统一开展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对象为江苏境内航运企业、港口企业和在江苏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营运船舶,检查重点是载运钢材、废钢、砂石、煤炭的船舶。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将对船舶运输行为实行始发港、途经港、目的港和船籍港的全过程管控。

 

  始发港港口管理部门

 

  督促港口企业规范装载,海事机构做好进出港报告核查工作,严防船舶超载出港;

 

  途经港海事机构

 

  加强巡航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船舶超载航行;

 

  目的港海事机构

 

  严肃查处船舶超载行为,提高执法威慑力和船舶违法成本;

 

  船籍港航运管理机构

 

  强化辖区航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船舶超载整治的宣传教育,彻底打消航运企业和船员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行动期间,全省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将强化源头监管,严控超载船舶营运。

 

  航运管理机构督促辖区航运企业和船舶经营人严格按船舶配载规定装载货物,检查发现违法超载装运的进行书面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次违反规定的,采取责令停运、吊销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惩治措施。

 

  港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港口企业禁止给船舶超载装货,检查发现违法超载装运的进行书面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次违反规定的,采取责令停产、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惩治措施。

 

 

  海事机构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核查,发现超载船舶责令自行卸载,拒不卸载的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同时通报始发港港口管理部门。

 

  船闸管理单位按照《船闸管理办法》规定,禁止超载运输船舶过闸,同时通报海事机构。

 

  渡船管理单位禁止超载超限车辆通行长江汽渡,禁止渡船超载客定额航行,同时通报有关单位。

 

  本次行动明确

 

  凡是船长40m以上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200mm的,船长40m以下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150mm的,一律视为严重超载船舶(船舶核定干舷小于此标准的除外)。

 

  严重超载船舶必须在本辖区内卸载至符合载重线规定位置方可放行;船舶拒不配合的采取暂扣船舶证书、滞留船舶等强制措施,并通报船籍港航运管理机构。对超载船舶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在3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超载运输行为的船舶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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