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理和运输,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更有十分惨痛的教训。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天津港‘8·12’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其主要原因是危险化学品爆炸,危险程度可见一斑。因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向记者所言,道出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核心要义。
五个重点全面规范
危化品与人们的生活并不遥远,除了与工业有关的炸药、雷管等之外,日常所见的易燃易爆品还有烟花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油漆、双氧水、香蕉水等等。
“《办法》使主管部门的监管有法可依,更加准确有效,从而可以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高效发展。”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办法》有10章79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相关事项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了五个重点。
一是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其中,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二是明确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等的特别管理要求。并对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作出明确要求。
三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装备的安全管理。其中,在检验环节,要求罐车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四是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控措施。其中,严格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速度,高速公路及其他道路分别不超过每小时80、60公里,承运人应当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五是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及协作要求。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三定”职责,明确了管理体制。同时,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违法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市场监管效果。
四大问题亟待解决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件危化品运输事故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6名责任人的判决。2017年8月7日,山东省滨州高新区辖区内205国道与高新区新四路交叉口以北约50米处,发生一起危化品运输罐车自行爆炸事故,事故波及周边车辆和行人,共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事故原因就是使用不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罐车运输危化品,罐车在行驶途中突然爆炸。
事故固然与当事人的责任有关,但也与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关。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在一些地方存在着诸多危化品运输的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
一是无证经营危化品物流、无证上岗,非专用车辆运输。由此导致出现事故时不能及时、妥当处理;有的车辆不符合危化品物流技术要求或用普通车辆运送危化品,专用安全设施和器材配备不全,留下安全隐患。
二是超载、混装问题严重。在危化品物流中同样大量存在超载超限现象,有不少危化品在配载中也存在与普通物品混装甚至有毒物品与食品混装的现象,亟待治理。
三是危化品物流市场运价恶性竞争,超级物流公司 ,带来车辆多拉快跑,铤而走险,导致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等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运输单位无章可依,还有的危化品物流企业没有相对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有的根本没有设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堵住了制度上的漏洞”
《办法》有针对性地规范了一些不安全行为。“过去一直存在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体不规范、超载,或者是混装等问题,而且管理职责也不是特别清晰,而《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堵住了制度上的漏洞。”崔东树认为。
确如其言,《办法》在强化运输源头安全管理、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装备安全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措施。如实施小件危险品豁免管理方面,针对84消毒液等小包装日化品,以及气雾剂和化工品试剂等低度危害物品合规运输成本高问题,《办法》完善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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