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8月6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崔晓丽)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两名执行工作人员先后被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咬伤、抓伤,在抗拒执法的过程中,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还一直高呼“我有艾滋病”。一时间,引发大众惶恐。
如何定义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不论在实务界还是刑法理论界,都颇受关注。有意见指出,应在刑法中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进而实现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有效制裁。不过,也有声音指出,现有规范并不缺位,充分适用也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积极效果。
病毒携带者涉嫌故意伤害被批捕
据媒体报道称,因为房产纠纷,南京市的太源公司将宝龙公司告上雨花台区法院,并获得支持。今年5月,该案正式进入执行程序。6月17日,执行法官刘某与法警、书记员及太源公司的律师一行5人来到涉案房产处,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倪某与在场的利害关系人宋某发生争执,宋某挥拳殴打倪某。刘法官见此情景,立即与法警一起上前将宋某控制住。
事情在此刻发生转折。宋某的儿子宋某某看到父亲被执行人员控制,抓起刘法官的胳膊就狠咬一口,导致他的皮肤当即破损流血。随即宋某某高喊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现场群众立即陷入混乱与恐慌中。
在随后的执法过程中,宋某某又抓伤了执行人员汪某,并向雨花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喷口水,同时仍持续煽动亲友阻扰执行,直至最后被制服。经查,宋某某于3年前被诊断为HIV病毒携带者,并长期接受相关治疗。
“这种咬伤正在执行公务的司法人员的行为,本身就是暴力攻击行为,涉嫌妨碍公务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如果攻击者是艾滋病病毒的携带者,最终导致司法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其行为就对他人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这就是故意伤害罪和妨碍公务罪的想象竞合,按照刑法规定,最终会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行为人宋某某因明知携带艾滋病病毒,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被抓伤和咬伤的两名执行人员经医院检测,并未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根据医嘱,需要在半年内要进行复查。雨花台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在执行公务中,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者患者故意咬伤执法人员进行威胁的情况,尚属少见。
借由“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定义,以故意伤害罪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进行惩处,可以实现罪责刑的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处罚的空白。
现行刑法中,与传播艾滋病病毒相关的规范,集中在传播性病罪这条罪名,根据这条罪行规范,在金钱为前提的性交易中,如果当事人携带艾滋病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近年来,这类案件呈现高发趋势。
名副其实地适用“故意伤害罪”
2015年底以来,广西桂林男子蒋某故意隐瞒艾滋病病情,多次与卖淫女蓝某发生性交易,且故意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被抓获归案后,2017年当地法院以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决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8年5月,于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最终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而又进行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构成传播性病罪,按照法律,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医学的视角下,艾滋病被认定为一种严重性病是没有问题的。”阮齐林称,传播性病罪的认定,以性交易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人采用‘一夜情’或者交朋友的方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进而传播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导致他人感染病毒,构成对他人健康的严重伤害,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他说。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并非法律适用层面的权宜之计,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规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范庆东律师告诉记者,“两高”201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只要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致使他人感染,无论是否以金钱交易为前提,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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