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 21” 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江苏宜兴“9. 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以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上客运、内河船舶非法涉海运输和水域通航秩序等领域安全为重点,强化水上交通重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整治运营船舶不满足安全技术条件、证书不全、配员不足、超载超航区航行、长期脱管脱检、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船舶动真碰硬,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水域通航秩序整治重点。重点整治通航密集区船舶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违反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未按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专用航标设置不满足标准规范;桥区、坝区等重点水域的船舶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违章追越,涉水施工船舶防风措施不到位。
(二)内河船舶超航区整治重点。重点整治内河船舶源头管理不到位,公司不掌握船舶动态、航次及配员等情况;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或者雇佣内河船舶参与涉海运输和施工;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非法码头和砂石装卸点关停和取缔工作。
(三)长期脱管船舶整治重点。重点整治经反复督促航运公司仍存在长期脱管船舶;部分报废、拆解、灭失船舶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长期锚泊状态未办理停航相关手续,未做好停航状态下船员值班工作;未按规定开展进出港报告等违法行为。
(四)水上客运整治重点。重点整治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力,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措施落实不到位;船舶救生消防设备设施配备不齐、不规范;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动态、开启AIS;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客危混装等违法行为。
(五)船载危险货物整治重点。进一步贯彻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整治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清洗舱作业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打击非法从事危险货物清洗舱作业等行为;持续加强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管理,保持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六)长期脱检船舶整治重点。重点整治逃避监管、故意脱检船舶;由于船舶拆解、报废、灭失等原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船舶;受公司经营不善效益下降影响导致停运脱检船舶;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脱检船舶。
(七)船舶救生设备整治重点。重点整治国内船舶救生设备技术状况差,未持有我国船检机构产品证书或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假冒船用救生设备的违法行为。
(八)船舶安全配员整治重点。重点整治船舶配员不满足要求,船舶有证无人,船员人证不符,船员证书伪造或失效;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船员服务簿》记载不真实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九)船上人员操作整治重点。针对2019年其他事故引起人员伤亡数量增加的问题,重点整治船上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按要求穿戴相应的防护救生装备;不遵守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明火、高空、舷外、进入封闭舱室等作业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筹水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各直属海事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落实,要与行政审批与备案、现场监督、安全检查、体系审核、水域巡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强化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点面结合,加强协调联动。各单位要结合前期各专项行动有效举措,将集中整治与春运、两会安全保障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各项工作不断不乱。要加强海事系统内部以及港航、公安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传递和共享渠道,深化协作联动和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集中整治良好工作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处罚,并依法依规纳入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到位。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曝光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要建立台账,做好信息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整治情况工作简况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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