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广西水路客运、货运以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广西水路运输的迅猛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主任韦勇球表示,《条例》在2002年、2004年、2012年、2016年经过4次部分修订,但并没有进行过全面调整,此次修订在做好与国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衔接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山东、安徽、江苏、重庆等先进省市的好经验,立足广西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对审批权限、水路运输结构调整优化及安全监管、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等几个方面,着重围绕安全、便民、高效、绿色和有序发展做了增补和完善,为新形势下推动广西水路运输行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撑。
全面修订非常重要和必要
《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的二十年,是广西水路交通迅猛发展,水路运输行业规模、经营者数量急速扩大和增加的二十年,也是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水运服务向高质量发展的二十年。
截至目前,广西通航河流53条,航道通航里程达到6073.1公里,其中沿海航道200.1公里,10万吨级以上航道117.67公里,内河通航5873公里,千吨级以上航道1214.7公里。2019年,广西拥有运输船舶8064艘,净载重量578.6万吨、9.3万客位、10万标准箱位。广西水路运输2019年预计完成客运量765万人,同比增长9.7%;客运周转量3.55亿人公里,同比增长7.8%;货物吞吐量3.16亿吨,同比增长5.4%;货物周转量1766.3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1%;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485万标准箱位,同比增长146.5%。
随着广西水路运输的迅猛发展,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层面予以解决。《条例》虽然经过4次修订,但并没有进行过全面调整,加之其依据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2013年1月1日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需要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相应的调整,水路运输经营者的部分需求在立法层面得到及时回应,相关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当中存在的不相适应的问题亟须得到解决。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广西水路运输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明确水路运输审批权限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01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明确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水运函〔2017〕240号),明确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省内旅客运输、省内危险货物运输、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自此,广西范围内企业及个人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据介绍,这次修订《条例》,就是从立法层面把近两年简政放权、扩权强县的效果巩固下来。但是,此次《条例》的修订没有将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的许可权限一并下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予以许可,主要是因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已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宜轻易予以立法变更。在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下一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可以考虑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许可审批权限,以达到高效便民的效果。
促进水路运输高质量发展
面对新时代水路运输事业发展的新态势,此次修订《条例》的最主要目的不是单纯为了管理,而是要强化服务保障,促进水路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广西建设交通强区贡献水运力量。因此,新《条例》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措施:
一是构建多式联运体系,促进江海直达运输、铁水联运和江海河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二是鼓励发展航运交易、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支持发展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三是建立健全旅游客运船舶航线的流量调节机制,对精品旅游线路实施新增运力许可控制;四是鼓励水路货物运输、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为其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提高其抗风险能力;五是强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健全船舶重大安全事故处置、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等信息互换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水上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还会给社会、经济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新《条例》在强化水路运输安全方面作出了三个规定:一是强化消防救生设备配备,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不合格的设备;二是禁止船舶超载、超范围、超安全尺度航行,禁止客船同时装运危险货物航行,禁止使用水泥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等非载客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并设置了法律责任;三是鼓励水路货物运输、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为其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推进水运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国务院2018年7月发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要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到2020年西江航运干线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交通运输部相应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包含11个领域27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
此次修订,广西将发展绿色水路交通运输的理念落实到了新《条例》中。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船型标准化,推广应用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的绿色船舶,同时要加强老旧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对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进行更新、改造。
同时,新《条例》明确了从事水路交通运输经营应当采取的生态环保措施: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客运船舶配置服务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船舶干净、整洁和舒适;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保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建立健全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为船舶设置污水、垃圾处理或者收集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物等新规定,新《条例》将绿色环保的要求落实到了水路交通运输的全过程。
强化客运船及新业态管理
近年来,随着广西水上旅游的发展,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客船运输发展迅猛,主要存在于北海、钦州、防城港市近海旅游以及内河库区旅游乘客运输,且还有多元化、个性化、扩大化的发展趋势。而广西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大量存在于百色、河池等市的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乡镇码头、水库,是当地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一直以来,广西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原《条例》对申请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发放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运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施行以后,广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对新增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实施许可。
新《条例》将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备案制度。明确了经营者应当自开航之日起十日内向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二是经营规范制度。明确了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活动的,应当符合经营要求;三是法律责任制度。对不符合经营规范的三项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排筏、橡皮船或者摩托艇从事水上旅游经营项目具有强烈的广西地域特色,是新业态。桂林漓江的排筏最多曾接近6000艘,2017年桂林市委、市政府对漓江干流游览排筏实现“三限(限数量、限区域、限时段)”,并多次进行联合整治,对游览排筏载客营运实施规范化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北海海边游玩的密集人群中,常见有摩托艇穿梭,为了吸引顾客,摩托艇驾驶员常常把摩托艇交给顾客甚至是未成年顾客驾驶,极易发生事故。橡皮船和摩托艇属于体育运动船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体育运动船艇、不需要登记的船舶不在船舶检验范围;而排筏的安全性目前没有权威定性,且国家没有排筏检验标准,因此广西排筏、橡皮船和摩托艇并没有纳入船舶法定检验范畴。对其如何设定检验标准、如何开展检验,目前仍然是空白。因此,此次修订《条例》,将使用排筏、橡皮船或者摩托艇等从事载客活动的管理办法交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各市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因地制宜,先行先试。这是此次《条例》修订当中的一个重大立法突破。
来源:中国水运报 龙巍 刘杏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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