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股权未依法申报案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公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相关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广州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广州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如下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据上市公司年报显示,广州港2017年营业收入83.08亿元,中山港航2017年营业收入6.93亿元,二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已达到申报标准,必须进行反垄断申报。
近年来市监局在反垄断方面执法加强,对达到申报标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频频开出罚单,仅2019年就已有14件处罚案例,其中收购案例11件,而在港航业内,此类处罚尚属首次。
根据《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一) 停止实施集中;(二)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三) 限期转让营业;(四) 其他必要措施。
不过,通过对其他被处罚的案例调查,到目前为止,市监局对被调查的经营者通常只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并未进行过要求合营公司解散等其它处罚。根据广州港《处罚决定书》,除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外,市监局也并未对广州港做出进一步处罚。
虽然处罚金额不大,也预计不会对广东省港口整合进程造成较大影响,但广州港此次受罚却让一个颇为微妙的问题浮上水面,港口整合是垄断吗?
总体来看,现有的省级港口集团多以省级政府为整合主导方,引入专业港口运营商招商港口主导整合的辽港集团,其最初也是由省政府发起整合。整合任务由地方政府发起推动;整合方向由交通运输部、各地政府统筹规划;省港口集团领导人多由政府指派。如此形势之下,或许会有人认为,港口整合更像是一种政治任务而非商业行为。
然而,由政府主导的港口整合并非完全忽视了市场需求。面对全球经济环境波动频繁,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国内港口在肩负着沉重的盈利压力之下,还需面对严重的同质化竞争。经济腹地交叉的临近港口间竞争激烈,比起“短兵相接”的“白刃战”,“抱团取暖”显然是一个更好的解决之道。
从结果上看,丹东港得到辽港集团的“输血”之后从债务泥潭里松了口气;山东港口优化干支线配套,日照港首开东南亚航线;北部湾港在完成整合后集装箱业务量大幅提升,11月同比增长13.4%。港口产业需要整合,整合后的市场反应证明了这一点。
港口圈认为,在我国港口整合进程中,“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虽相互博弈,但二者仍共同合力,将各大港口越推越近。在复杂背景之下,将港口整合视为垄断,或许有失偏颇。然而由于行政规划更直接明晰,其在整合中所发挥的作用较市场调节而言或许相对主导,但在实际推进中港口整合仍需充分尊重市场,尤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合理合规的商业规则内实现融合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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