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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发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国有“僵尸船企”破产!-深圳出口空运

 海运新闻     |      2019-07-22 10:08

  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

 

  业界人士认为,《改革方案》是我国第一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对造船业解决“僵尸船企”市场出清、困难船企破产重整或清算等难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我国船舶工业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市场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凡意义。

 

  《改革方案》从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加快完善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具体要求。

 

  《改革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针对企业破产案件立案难、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改革方案》明确,加强破产审判能力建设,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根据各地审判实践需要,在条件成熟的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组建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优化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的职责和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破产审判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完善对破产审判法官的考核机制。

 

  此外,《改革方案》还就规范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完善企业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发挥金融债权人的作用等提出了诸多具体要求。

 

  《改革方案》明确了政府在船企破产退出时的责任边界,禁止债权人向政府提出不合理清偿要求,这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增强政府推动国有“僵尸船企”市场化破产的动力,从而畅通船企退出渠道,激发竞争活力,实现优胜劣汰。

 

  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9〕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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