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央依法治國辦聯合五部門發布食藥監管執法司法典型案例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1月9日,中央依法治國辦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發布15件食藥監管執法司法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一)江蘇付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從上家購進的“曲芝韻”、“古方”等非正規渠道生產的減肥膠囊可能含有危害人體健康成分,仍通過被告人張某等人在網上銷售。張某在收取買家訂單和貨款后,將買家信息、貨物種類、數量通過微信發送給付某某,付某某根據張某的發貨訂單,從廣東省廣州市將減肥膠囊及包裝材料寄給張某的客戶王某、貢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金額共計21萬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機關在付某某處查獲“曲芝韻”減肥膠囊2705瓶、“古方”減肥膠囊2475瓶、粉色膠囊3107瓶、散裝膠囊20余公斤及包裝材料、快遞單、賬本等物品。經檢測,從付某某處查獲的“曲芝韻”、“古方”、粉色減肥膠囊及散裝膠囊中均檢測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2019年)認為,被告人付某某、張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額均超過20萬元,屬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依法懲處。付某某、張某共同實施的銷售行為部分,構成共同犯罪。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付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沒收。
3.典型意義
近年來,危害食藥安全犯罪出現向互聯網蔓延的新趨勢,犯罪分子利用淘寶等網店、微信朋友圈及快遞服務等便利條件實施犯罪,參與人員多,牽涉地域廣,犯罪手段隱蔽。相關部門不斷提高打擊力度,應對危害食藥安全網絡犯罪的新趨勢,取得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從他人處購進非正規減肥膠囊產品,通過張某等人在網上銷售,張某通過網絡向其客戶加價銷售,將訂單信息通過微信發給付某某,由付某某直接發貨,一、二審法院認為付某某、張某構成共同犯罪,綜合發貨明細和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証據,並結合被告人供述和証人証言認定銷售數量和犯罪金額,認定和處理依據確實、充分,為有力打擊危害食藥安全網絡犯罪提供了經驗和參考。
(二)陝西李某某等非法經營案
1.基本案情
2009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挂靠西安某醫藥公司,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李某某將非法購進的藥品存放於其租賃的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三處民房內,后加價銷售給藥店、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西安市某診所。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沒有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受雇於李某某負責管理庫房藥品發放、記賬,幫助其銷售藥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機關在李某某租賃的民房內查獲大量未銷售的藥品及銷售賬本。經鑒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經營藥品的金額共計16383365.12元。
2.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2018年)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証,非法經營藥品,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為經營負責人,聯系挂靠單位、租賃房屋、購買藥品、雇佣並指使他人對外銷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利受雇於李某某,負責藥品收發、記賬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藥品依法予以沒收。
3.典型意義
食藥安全監管要嚴把每一道防線,不僅要嚴管生產環節,維護生產秩序,保証食品、藥品質量,還要嚴管流通環節,維護流通秩序,打擊非法經營等行為。藥品生產、儲運、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專業性強,風險性高,加強藥品經營許可監管,嚴管流通秩序,對保証藥品安全亦尤為重要。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經營一案是發生在藥品流通領域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李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採取挂靠有經營資質企業的方式,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從2009年至2017年案發,無資質從事藥品經營達8年之久,經營行為長期脫離監管,銷售金額達1600余萬元,嚴重破壞藥品經營管理秩序,依法懲處各被告人,對有效扼制相關犯罪,具有積極的示范做用。
(三)河南呂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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