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规定》及《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1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桂政发〔2009〕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74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加强发展物流业统一组织领导
现代物流是一个新兴的复合性产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制造、贸易、信息等行业,关联部门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流业发展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成立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是对全市现代物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组织编制我市物流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措施、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和推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指导工商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负责现代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负责对重大物流工程项目推进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
各县(区)、开发区要明确物流业发展领导机构,抓好辖区内物流业发展工作。
二、明确鼓励、扶持的物流业发展重点区域、企业和项目
(一)重点物流集中区
市级规划建设的中国-东盟国际物流基地、南宁空港物流产业园及安吉、江南、金桥综合物流园区,武鸣、宾阳黎塘、横县六景、隆安那桐物流中心及牛湾多式联运中心。
(二)重点物流企业
1.第三方物流企业;
2.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
3.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
4.大型连锁经营、冷链、快递等物流企业。
(三)重点物流项目
1.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及其它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
2.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3.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物流业重大发展课题研究;
4.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的前期工作;
5.列入自治区、市层面统筹推进的现代物流项目;
6.物流人才培训项目。
三、建立重点现代物流企业认定制度
为规范现代物流企业认定与管理,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和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建立重点现代物流企业认定制度,对我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采取实时认定,经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在项目用地、贷款贴息、财税补贴、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四、优先保障现代物流项目供地
根据我市城镇总体规划和市、各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物流用地,对规划的物流用地从严管理,不得随意改变物流用地性质和规模。
(一)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用地
对纳入规划并经审定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物流中心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市级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用地可分期支付地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物流项目用地
对物流项目用地,按综合性质用地供地,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规模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和项目各类用地性质比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列为自治区、市级重点推进的物流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建设物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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