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伊士运河(Suez Canal)位于埃及境内,西奈半岛西侧,横跨苏伊士地峡,处于地中海侧的塞得港和红海苏伊士湾侧的苏伊士两座城市之间,是连通欧亚非三大洲的主要国际海运航道。苏伊士运河连接红海与地中海,使大西洋、地中海与印度洋联结起来,大大缩短了东西方航程,它是一条在国际航运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海运航道,图1标明了苏伊士运河的位置。
1 苏伊士运河新航道
2015年8月6日,经过12个月的挖掘和疏浚,扩建后的苏伊士运河新航道开通,该扩建项目包括:
——加深和拓宽现有的总长为37 km的西部通道(existing western by-passes of 37 km total length),使其深度达24 m,允许吃水20.12 m(66 ft)的船舶通行,此西部通道包括27 km的大苦湖(Great Bitter Lakes)通道和10 km的巴拉(Ballah)通道;
——挖掘一条新的35 km的平行航道(从km 60至km 95),其深度为24 m,在水平面上的宽度为317 m,使该新航道可适应吃水20.12 m(66 ft)的船舶。
该项目的总施工长度为72km 。
苏伊士运河新航道项目
该项目的目标是:
——增加苏伊士运河的双航道部分至50%;
——缩短船舶通过时间(对南航船队由原来的18 h减少至11 h);
——使船舶等待时间减至最小,由原来的8-11 h减至约3 h,这将节省航行费用,从而使苏伊士运河对船东更具吸引力;
——增加苏伊士运河每天可通过的船舶数量(由目前每天平均通过49艘增加至2023年每天平均通过97艘),以与世界贸易的预期增长相适应;
——达成每天45艘船舶直接无停留双向通过(Achieve direct unstopped transit for 45 ships in the two directions),且逐步使苏伊士运河全程允许吃水为20.12 m(66 ft);
2 航行规则
目前,苏伊士运河由“苏伊士运河管理局”(Suez Canal Authority,SCA)负责该运河的作业、管理、经营、畅通、维护和现代化。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必须遵照SCA制订的苏伊士运河航行规则(以下简称“航行规则”),由于运河扩建,曾多次修订该规则,现行的航行规则可从 查找,其中引用了SCA颁布的通函(Circular)。以下以2015年8月31日SCA的航行规则为依据作简要介绍。
航行规则按照篇(Part)、章(Chapter)、节(Section)、条(Article)的形式编排,由于其“条”为连续编号,因此只需采用“篇”和“条”,即可清晰表达该条在航行规则中的位置。该航行规则整个内容包括5篇:
第Ⅰ篇 航行(Navigation);
第Ⅱ篇 运河湖泊(特征)【Canal Lakes(Characteristics)】;
第Ⅲ篇 通信-信号(Communications – Signals);
第Ⅳ篇 吨位和收费(Tonnage And Dues);
第Ⅴ篇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Vessels Carrying Dangerous Cargo)。
与船舶设计关系最密切的为第Ⅰ篇,其内容包括总则和其后的5章:
——总则(Generalities),其包括第1-7条。
——第Ⅰ章 苏伊士运河航行特点(Suez Canal Navigation Features)阐述塞得港与苏伊士港的锚地和港湾设施以及对船舶引航的注意事项。其包括第Ⅰ节“进口航道”(第8-10条)和第Ⅱ节“引水”(第11条)。
——第Ⅱ章 到达和通航的准备(Arrival and Preparation for Transit )涉及过运河前应办理的手续及提交的各种文件;港内停泊和移泊的要求,以及通过运河时船舶应安装的各种设备和布置等。其包括第Ⅰ节“船舶到达前”(第12-17条)、第Ⅱ节“过运河准备”(第18-46条)、第Ⅲ节“禁止进入运河”(第47条)和第Ⅳ节“进入运河”(第48条)。其中与船舶设计关系最密切的为第19-44条。例如第19条“系泊(产品库 求购 供应)索”、第20条“系泊艇”、第22条“指示器”、第23条“首锚”、第24条“舷梯和引水员软梯”、第28条“探照灯”、第29条“高架灯(甲板灯)”、第30条“翼桥探照灯”、第31条“烟囱”、第32条“驾驶室与机舱的通信”、第33条“疏水泵系布置”、第34条“水密舱壁和门”、第35条“吃水标志”、第36条“气笛和/或号笛”、第37条“船上消防设备”、第38条“舷门”、第42条“起居舱室”、第44条“救生设备”等。
——第Ⅲ章 护航船队系统—最大尺度、拖带与护航(Convoy System - Maximum Dimensions Towage and Escorting)规定护航船队系统,进入运河的船舶最大尺度,以及拖带和护航。其包括第Ⅰ节“护航船队系统”(第49-51条)、第Ⅱ节“最大尺度”(第52-54条)和第Ⅲ节“拖带和护航”(第55-58条)。其中与船舶设计建造的关系最密切的为第52-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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