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资源网2019年8月19日消息:自香港发生示威以来已两月有余,示威者近日将活动据点转移至香港国际机场。香港国际机场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航空枢纽之一,是国际航空运输评级组织Skytrax认定的五星级机场,而在示威者所谓的“静坐”示威之下,已陷入一片混乱,甚至还发生了针对旅客、媒体工作者和警察的骚扰、侵犯和暴力袭击。
示威者并不知晓,自己所谓的“民主诉求”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一个文明、民主的社会所必备的基本准则,即法治。首先,警方从未批准示威者在机场的集会。其次,非法集会也违反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于1988年2月4日于蒙特利尔颁布,旨在弥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未包括机场犯罪的管辖缺口,于1989年8月6日生效。
公约及其议定书应当被视作同一个法律文件,是国际民航界为了弥补《海牙公约》还不足以有效地惩治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又一次努力,扩大了罪行范围,使其包括“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针对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罪行。后《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
议定书第二条规定,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即为犯罪:(一)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或者(二)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中断机场服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
根据议定书的字面含义,很明显香港示威者在香港国际机场的骇人行径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该议定书于1988年签订,此时香港仍为英属殖民地,且香港回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拥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那么议定书是否对香港适用呢?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官方网站上所公布的公约缔约方名单,可以追溯并阐明该公约与议定书相对于香港的适用关系: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于1997年6月18日发表声明:“…根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香港问题于1984年12月19日发布的联合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日期之前联合王国将继续对香港负有国际责任。因此,自所定日期起联合王国政府将不再对本议定书适用于香港所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6月12日发布的通告表示:“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第十一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3条都已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议定书当前适用于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也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上范畴内,履行缔约方对于该协议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批准本议定书时做如下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入于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定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时,对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同样适用于该议定书。”
以上声明清楚地明确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对香港的适用性,在时间上即适用于香港回归以前,也适用于香港回归以后。
不同于很多人的一般认知,需要明确的是,一个国家并非必然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也并非必须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常年叫嚣,要求中国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自己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缔约国加入国际公约时,可以选择是否对部分条款持保留意见不予承认。国际法只能对自己的缔约国生效,而并非是所有国家或地区都必须要遵守的超级法律。
香港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具有与大陆司法体系不同的独立司法体系。但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官方网站所发布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效条约列表(截止2019年5月7日),第三部分国际犯罪第306条即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于1988年修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官方网站截图(接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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