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依法防控 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辽市司法局积极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集中法律专业人员的力量,编制并发布《通辽市司法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答60问》,努力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通辽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答60问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每个人的心。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务院、自治区以及通辽市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应对及防范疫情的政策和紧急措施。为了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措施,通辽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就此次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与整理,以便在特殊时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目录
一、疫情防治
二、企业经营
三、劳动权益
四、商事合同
五、市场监管
六、 刑事责任
第一部分 疫情防治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答: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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