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国际海事组织积极应对疫情对航运业影响,并通过No.4204/Add.1通告信函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文书的执行和实施的指导性意见。
主要针对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针对疫情,呼吁各方紧密合作,确保航运业正常运转;
二是列举了IMO若干可能包含与疫情影响相关的规定的文书清单;
三是陈述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来文。
以下为通函中文内容:
IMO通告信函(Circular Letter)No.4204/Add.1(2020年2月19日)
主送:所有IMO成员国
联合国和专门机构
政府间组织
具有IMO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主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文书的执行和实施秘书长通知,他已收到关于COVID‐19 冠状病毒突然迅速爆发对航运业造成影响的报告。针对这种情况,秘书长已通过第4204 号通函发布指导性意见。
在当前疫情爆发情况下,船旗国当局、港口国当局和控制组织、公司和船长应进行合作,在适当情况下确保乘客的上下船、货物操作、船舶进出船厂开展修理和检验、物品物料供给装船、证书的颁发、船员的更换等正常进行。
《促进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第I条和第V条以及附件的第6节也规定了避免对船舶、船上人员和财产进行不必要的限制或延期入港的原则要求。
IMO的若干文书包含了可能与COVID‐19 的爆发对航运造成的影响有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国际海上生命安全公约》,1974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3年;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2004年;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
●A. 1119(30)号决议,《港口国控制程序》,2017年。
此外,秘书处还收到国际劳工组织(ILO)的下列来文:
“在冠状病毒暴发的情况下,有效保护海员的健康和安全应优先考虑。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海上劳工公约》(2006年),船旗国必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上的所有船员健康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并确保他们在船上工作时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医疗护理。《公约》还要求港口国应确保在其水域内船舶上的海员在需要即时医疗护理时能够得到岸上医疗设施的支持。”
COVID‐19是一项严重的公共卫生挑战,需要所有会员国之间的理解和密切合作,以克服执行和实施IMO有关文书方面的挑战。
本组织将继续密切关注局势,秘书长将在必要时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并提请本组织内部相关机构关注,尤其是海上安全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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