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闻网讯(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祥)近日,聊城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聊城市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30问》,其中,涉及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合同管理、金融支持和诉讼仲裁五大部分,详细介绍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减少企业用工成本和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可依照执行的有用文件。全文7857字。全文如下:
第一部分 劳动关系类
一、劳动用工问题
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吉通物流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此期间是法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因此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职工不愿意返回岗位复工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4.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对于职工因此构成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职工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职工离职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离职的手续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为防控疫情,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8.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9.对于因履行相关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资支付问题
10.对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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