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用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在需要,对于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版特约请三位专家撰文,多角度展示相关研究成果,与读者共享。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提出“编纂民法典”以后,经过紧锣密鼓的起草工作,民法典即将面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基于立法者理性有限性的假设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变迁,民法典必将面临规范的具体解释和漏洞填补问题。作为法源条款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这一表述仍然存在缺陷。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未来发生的所有问题,如果出现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习惯可以适用的时候,法官在何处寻找可以适用的裁判依据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很多国家的民法典规定了三阶法源:法律、习惯和法理。尽管民法总则第10条没有将法理规定为法源,但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的具有开放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际运用中将会产生与法理相同的作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解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建构开放体系的意义
民法典是一个既包括外在体系,又包括内在体系的综合体系。外在体系是以抽象概念为工具建构的体系,内在体系是原则的体系。内在体系的最大功能是弥补外在体系的不足,咸宁物流 ,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价值判断的基础。内在体系外显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基本原则的成文化,民法总则第3—9条列举8项基本原则是内在体系外显的典范立法例,同时民法总则第1条在立法目的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民法典设定了一个更大的内在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解释,本质上属于法律方法论的问题,其核心要义是为法官在具体判决中提供裁判证立的说理依据和裁判依据。裁判证立可分为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内部证立要求每一个法律判断必须从一个规范和其他逻辑前提中推导出来,证立不能从实证法中推出的前提是外部证立的任务。外部证立是法律论证的中心议题,外部证立的基本问题是内部证立中使用的论据根据法律标准是否可以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解释主要体现在外部证立中,因为其能够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漏洞填补的方法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从而维持民法典的开放性。
规范解释的意义
约束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由规范语句构成,民法典只能以语言的形式存在。由于语词固有的模糊性无法消除,因此法律适用者必须与需要解释的规范打交道,解释意味着弄清楚规范的含义。民法典的规范没有自己的意志,它们表达的是立法者的意志。法律适用时首先要弄清立法者的调整意志,并实现有思考地服从。法律解释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希望起到什么作用?立法者希望达到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调整目的必须首先在规范文义中寻找,但是语言是有歧义的传达工具。规范目的不一定能够在文义中被认识,此时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即价值体系将发挥重要功能。法律适用总是一种价值实现行为,探究和实现整个法律秩序的内在价值体系,是法律适用的任务。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整部民法典而言具有内在体系的功能,仔细探究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必将对民法典的规范解释起到重要价值补充作用。例如核心价值观的民主价值对法人治理结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的运作方式的影响,富强价值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物权取得方式的影响,敬业价值对专家责任、代理人责任的影响,和谐价值对合同关系、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文明价值对人格权保护、环境保护的影响等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漏洞填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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