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上午,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黄岛辖区的船舶燃油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此前,青岛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青岛市首起船舶大气污染处罚典型案件,这是自今年1月1日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来,我市查处的首起船舶大气污染处罚典型案件。
近日,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港72#泊位某轮进行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时,通过燃油快检设备检测发现该轮进入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后所用燃油含硫量为1.54%m/m(硫占测试燃油的质量百分数),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轮重油日用柜的燃油进行取样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轮进入控制区后所用燃油硫含量为1.53%m/m,严重超出排放控制区燃油硫含量为0.5%m/m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青岛海事局依法对该轮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 的船用燃油,青岛附近海域全面纳入船舶排放控制管理。违反该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将由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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