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备忘录发布疫情期间的PSC举措
当前的疫情可能造成船员在船服务时间的延长,对船舶检验、审核、证书的有效期带来影响,导致这些项目过期。
为解决这些问题,今天上午东京备忘录发布了相应的Press Release,便于备忘录各成员当局统一协调处置这些情况。
Press Release
认识到由于COVID-19的爆发,航运界在满足《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和有关IMO公约所规定的法定要求方面面临挑战,东京备忘录成员当局同意通过以务实和协调的方式处置这些情况(例如延长船员服务时间,推迟检验、检查和审核的时间等)的指南。
指南基于一般原则制定,相关港口国当局对有关请求/问题将基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考虑。根据本指南,港口国当局应要求涉及的经营人确认船旗国和/或RO、有关海员组织(如适用)已参与其中。考虑港口国当局的要求,涉及的经营人/公司应提供计划或程序,其中应包含等效解决COVID-19的方案,以及船旗国或RO签发的豁免或免除函。根据公约有关规定,推迟检验,检查或审核的时间的宽限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IMO/ILO在此问题上的任何未来倡议或事态的发展将对该指南进行评估。
针对该举措,建议如下:
一、检验、审核、证书的有效期
受疫情影响的船舶可以:
1.推迟检验和审核时间;
2.延长证书有效期限。
前提是:
1.通知船旗国;
2.获得船旗国免除;
3.检验和审核的推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证书有效期的延长从原长期证书过期日起不超过3个月,临时证书不超过3个月;
5.船舶制定了未来恢复证书有效期、正常审核和检验的计划。
如超过上述要求,东京备忘录成员当局将按常规情况对待这些船舶,例如,按违反MLC2006要求、证书书过期、检验过期。
二、受疫情影响的船员换班可以延长在船服务时间
1.自愿
只有船员自愿申请延长在船时间才可以,不能以疫情为理由强迫船员留船。
如中国香港规定,船员应书面自愿延长在船服务时间,该延期应正确记录入海员就业协议(SEA),该延期应正确记录入SEA,并于28天内向香港海事处提交。
2. 申请
公司应及时向船旗国申请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事项。目前中国香港、新加坡、巴拿马已发布公告同意延长船员在船时间,都提到申请的相关要求。
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要求申请时要提交受影响海员的雇佣细节和受影响海员同意的确认,并将延长期限反映在SEA中。
此外,针对新加坡籍船上船员持有的国外适任证书在疫情期间过期的情况,经船东和管理人的申请,海员适任证书签发主管机关的再有效确认后,MPA将允许该船员继续在船工作。MPA还将考虑展期检验、检查、审核和法定证书的有效性,船东和管理人应在法定检验、审核和法定证书到期前申请,并附上经MPA认可的被认可组织的建议。
3.合理延长
每个要求延长在船时间船员的实际情况不一样,要综合考虑船员身体状况、思想动态和船舶挂靠港口等因素,合理延长在船时间。例如有的船员已在船近一年,这时可考虑延长1-2个月;有的船员在船才3个月,这时可适当多延长几个月。重要的是,决定申请前倾听和尊重船员的意愿,一事一议,合理延长,避免一刀切。
4.制定计划
提前制定计划,解决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的可能带来的问题,并考虑MLC的相关要求。如果服务时间超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修改,例如修改SEA中的服务时间,同时在公司声明(DMLC Part II)中做相应的临时性签注。此外,还应就此作出后续考虑和安排,如工资、带薪休假和遣返计划等。
巴拿马海事局发布的通告规定在延期期满前,所有海员均有权享有带薪年假和适当遣返,建议这些内容体现在计划中。
5.获得免除
及时获得船旗国签发的免除放船。免除应合理,例如船舶不驶往疫区,船员的家乡也非疫区,这时再申请延长就不合理了。免除还应附有相应合适的限制条件和免除结束的期限。
6.报告
靠泊每一目的港前,向当地港口国当局报告,将船旗国免除等相关材料发送该当局,征得他们的同意。只要免除合理,材料齐全,当前情况下,港口国应该会同意船员延长在船工作时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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