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药行业协会,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草拟了《2016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企业意见,请于5月6日前以文字形式反馈至我委药政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65327330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药政〔2015〕1号)、《海南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琼卫体改〔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遵循原则、采购范围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遵循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
(三)实施范围。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
(四)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
(五)适用范围。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部分用语含义,见附件1)。
(六)公告发布方式。本次项目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站及有关媒体发布。
二、职责划分
(一)省卫生计生委是药品集中采购的牵头组织部门,职责是组织管理,制定政策、规则并督促执行。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进行审定,对执行中标(入围)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械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法规,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并负责建设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属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药品集中招采工作的具体实施,维护交易平台,为采购各方提供相关服务。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招采过程中有异议的药品及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三、采购目录及方法
(一)采购目录
1、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通过海南药品交易系统与医疗机构发生交易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细化至含量规格,不细化至厂家。
2、申请保留挂网资格的低价药清单中不符合日均费用标准且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药品。
(二)目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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