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精准施策多元化解社会矛盾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第十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记者:这是最高检两个月来连续发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也是在目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时期发布的新一批典型案例,请问选取这些案例发布主要有哪些考虑?
苗生明:“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遵循。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同时,随着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国内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进入矛盾纠纷多发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在这个大背景下,最高检选取了各地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更好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努力把涉疫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稳定的严重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对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既依法办案,又做到法理情相统一,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刑罚目的,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这是检察机关的办案目的,更是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后,为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而追求、体现的办案要旨。
记者:这批典型案例与前几批案例相比有哪些特点?向社会释放出了什么法治信号?
苗生明:此前发布的几批典型案例所涉罪名相对集中,比如第七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罪,第八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九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这次发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则涉及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公务罪等轻罪案件,而且这批典型案例中还有两个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促进行政非诉执行措施依法适用的案例。细看案例就会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这批案例都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创新法治手段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范畴。
这批典型案例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依法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措施。对已经羁押的,积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正在审查起诉的,综合评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区分适用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对需要提起公诉的,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提出轻缓量刑建议。这些措施的依法适用,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
比如江苏常州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中,王某某丈夫和儿子虽均有妨害公务的行为,但检察机关考虑王某某丈夫的行为较轻微也没有造成明显伤情,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王某某的儿子即将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刚找到工作,如果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很可能对其今后的成长产生一定影响,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做好教育,视情从宽处理。
另一个特点是在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创新法治手段,采取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例如积极开展公开听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帮助被害人追赃挽损等,将司法办案秉持的修复社会关系和法治宣传教育理念,贯彻、传送到社会各方面,从而获得最大化的社会效果。在这次发布的上海市闵行区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召开羁押必要性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单位、侦查机关承办人意见,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也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损失,其家中还有子女需要照顾,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检察机关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兼顾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当然,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在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生活的影响。
通过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也是要释放出这样几个法治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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