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精秒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4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举报,称北京精秒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通过虚假“华为”网站和400电话,引诱消费者到店内维修手机,趁机销售假冒华为手机配件,赚取高额维修费用。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网络页面、电话记录、手机短信等进行证据保全,并开展执法调查。
经查,当事人虽然未在其门头和店面装潢中使用
商标标识,但在维修服务中大量使用带有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电池、数据线、后盖、耳机等手机配件。上述商品经华为公司技术人员鉴定,均为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执法人员通过百度搜索发现,当事人的推广网站上使用了“华为”字样标识并留有400联系电话,通过网站预约可以收到标有当事人地址的短信,引诱消费者到店维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2万元。本案当事人位于繁华商圈的高档写字楼内,采用虚假网站、虚假服务热线、虚假短信等方式引导消费,侵权手段异常隐蔽。该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2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查处范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11月13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联合执法,一举端掉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王兰庄农贸市场内一经营假冒心相印卫生纸的窝点。执法人员经过近9个小时的连续奋战,出动10余辆集装箱运输货车,查扣假冒卫生纸1269箱,合计5个品种11078提。
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这是一起销售侵犯“心相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卫生纸案。总队接到商标权利人反映的案件线索后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实地暗访摸排,在掌握当事人违法证据后,会同公安部门和商标权利人召开会商会议,积极分析案情,制定联合行动方案,提前做好人员安排和执法工具等准备工作,为行动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03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爱康医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曙光街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19年11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邯郸市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要求,依法对爱康医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曙光街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康祝牌真空拔罐器包装盒上标注有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0830250479.x,生产日期:2019年6月27日。经查,该产品所对应的专利权已于2018年12月7日有效期满终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丛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罚。按照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责。本案是机构改革后该局办理的第一起假冒专利案件。
04
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净月高新区分局查处秸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9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净月高新区分局接到北京冠星科技开发研究所投诉,反映秸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春农业博览园承办的“中国国际秸秆产业博览会”上使用“秸秆文化节”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分局就案件管辖权与原北京市工商局协商,并最后商定由分局管辖此案。
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对“秸秆文化节”商标权属提出异议,2017年1月9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正式受理,案件依法中止。同年6月20日,商评委作出裁决,维持北京冠星科技开发研究所“秸秆文化节”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年7月7日,分局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对商评委裁决不服,于2017年7月1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4日,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初审、终审,北京冠星科技开发研究所向分局申请启动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秸秆文化节”注册商标举办展会活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侵权行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本案历时3年,经历接案初期确定执法主体、商标权属异议裁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等环节,最后重启执法调查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05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鹏腾数码产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苹果公司(Apple Inc.)委托人投诉,反映道里区鹏腾数码产品商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带有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侵犯了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执法人员在苹果公司委托人员的配合下,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手机保护壳52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授权许可的材料,擅自销售标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道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97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是一起查处手机维修服务商店侵权行为的案件。执法部门从严从重打击侵权行为,加强对涉外品牌、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06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伪造法律文件案
2019年4月11日,当事人上海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向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举报长春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PRADA”“BURBERRY”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宽城分局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商品予以查封扣押。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商品均为正品,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陶某向执法部门提供了虚假的“PRADA”“BURBERRY”商标持有人文件和鉴定文件。随后,宽城分局将当事人违法线索移交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陶某在未取得“PRADA”“BURBERRY”商标持有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权利人代理委托书、鉴定书。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陶某处以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是一起商标代理机构在提起侵权投诉、提交权利人法律文件、参与执法过程中,伪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案件。该案的查办,震慑了违规代理行为,促进了代理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7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19年4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卫生院使用的标称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外包装标注的专利号:ZL201020642090.1已失效。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初步查询发现,该专利权确已终止,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获得专利的产品为麻醉导管。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该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终止原因是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6日。专利权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将“麻醉导管”作为产品的一个组件生产销售,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并处罚款10万元。本案中,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研究专利执法的管辖权、人员资格等问题,查阅梳理有关法律和职责规定,严厉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担当。
08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案
2019年3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销售非阳澄湖大闸蟹。经查,当事人是“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授权使用单位,自2018年5月起,当事人从大闸蟹交易市场购进大闸蟹,在未区分大闸蟹产地和未加施“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情况下,通过开设的京东、天猫网店,以“阳澄湖大闸蟹”的名义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规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后,当事人被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取消“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授权,被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并被禁止在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销售阳澄湖大闸蟹。该案是一起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典型案件。执法部门通过深入分析鲜活农产品销售渠道,抓住进货和销售关键环节点,快速掌握有效证据,并在案后处理中,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一系列配套措施,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取得震慑效果。
09
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圣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小猪佩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8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和金东区市场监管局20余名执法人员对浙江圣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FFF公鸡图案”商标的服饰类产品17个品种共9400箱,涉嫌侵犯“小猪佩奇图案”及“peppa pig”商标的服饰类产品2个品种共907箱。经查,自2019年1月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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