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要案情】李某于2009年10月进进某摄影部工作。2017年11月24日,李某生养一女。2018年2月12日,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部分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养补助共计14103.04元。同年3月20日,摄影部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11804元。李某产假前的月均匀工资高于5000元。摄影部于2018年9月5日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千航国际,请求裁令摄影部支付少发的生养补助8000元。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以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月均匀工资高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月均匀工资为5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部分已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养补助14103.04元,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而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生养补助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足。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切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题目,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农民工亲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心、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是参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题目的重要主体,积极开展“护薪”行动,依法高效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本案中,王某系为物流公司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物流公司长时间拖欠王某工资,造成王某的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法院受理后开辟绿色通道,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将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通过调解方式及时有效保障了农民工权益。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结合该条例的实施对自身用工行为进行全面梳理、整顿,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广大农民工亦应进步依法维权意识,工资被拖欠时可以及时拨打12333进行反映,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血汗钱不得拖欠
交汇点讯 同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对于产假期间待遇、“挂证”、劳务派遣、学历造假等常见题目给予了回应,对劳动者、用工企业都有鉴戒。
劳动者严重失职,企业可解约
【扼要案情】王某于2017年7月23日进进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双方约定基本工资7000元/月。物流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自2018年6月起拖欠王某工资。王某于2018年11月18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称,截止2018年11月18日,公司共计拖欠其工资63885元,其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均遭拒尽,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与公司负责人电话沟通,核实信息,严厉告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后果。在充分解释做通负责人思想工作后,法院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支付王某工资55000元。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了确认。
产期期间降低待遇?侵权!
【法官寄语】生养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养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养保险待遇包括生养医疗用度、生养补助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养补助题目。《江苏省职工生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养补助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本案中,李某参加了生养保险,但其享受的生养补助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李某主张摄影部支付其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提醒用人单位,生养保险对于大部分女职工而言一生可能只用到一两次,单位应切实担负起责任,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物质条件。女职工假如对享受的生养保险待遇有异议,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养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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