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即“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以下为《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二)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开展“黑名单”的汇总、交换和发布,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制定。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的有关直属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四)认定为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二、认定标准
(五)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3.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4.**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5.驾驶营运机动车 1 年内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 20%情形超过 3 次或者 1 年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 50%情形超过2 次的驾驶人。
6.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 30%以上或者 1 年内超载 3 次以上的驾驶人。
7.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情形,经处罚不改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8.在有人员**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
9.1 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情形超过 2 次的驾驶人。
10.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
1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
12.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六)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货运车辆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或者 1 年内被给予 3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抗法致人**或伤害的。
11.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 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七)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在申请交通运输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交通运输财政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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