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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费在线查询-福建伊斯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新闻     |      2019-10-22 12:1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8日 ,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192号》。福建伊斯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192号

福 建 伊 斯 普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 黄 碧 玲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506035831481457,地址: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梧桥村(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盛辉物流园区南侧A栋、B栋)第三层

2019年1月4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市吉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 报关单号371120190110005517,申报境内货源地为泉州,其中01项申报品名:红色外壳,申报总价:15000美元;02项申报品名:透明外壳盖,申报总价:15000美元;03项申报品名:橡胶密封圈,申报总价:14000美元;04项申报品名:充电器,申报总价:13600美元;05项申报品名:天线,申报总价:36300美元;06项申报品名:支撑纸盒,申报总价:24000美元;07项申报品名:纸箱,申报总价:17500美元;08项申报品名:透明板,申报总价:22200美元。经查,上述01-08项货物实际币制为人民币,境内货源地为漳州,当事人上述币制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情况说明、出口未退税证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马云物流 ,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废弃物物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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