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含油量超过0.10%m/m的燃油。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全球限硫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0%m/m的燃油(2022年扩大至海南水域),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弃清洗系统洗涤水。
《方案》在船舶履约、保税船用燃油供应、海事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对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处置措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船舶燃油报告信息系统,加强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以及供油单位监督检查,建立部门信息通报机制,监督船舶使用合规燃油。
交通运输部近年来大力推动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工作,2015年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了3个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截至2018年底,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硫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了16万吨,颗粒物下降了1.7万吨,港口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2019年1月,交通运输部将排放控制区范围扩大至全国沿海和长江干线等内河水域,在低硫油和岸电使用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同时将此项工作列为2019年民生实事之一,持续推动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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