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
附件
(二)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职员持证上岗情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要制定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驾驶职员、押运职员和装卸治理职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分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驾驶职员、押运职员、业务调度职员、动态监控职员和安全治理职员等从业职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确保从业职员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素质技能。(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3月底前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十)建立部分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按照《办法》规定,研究鉴戒江苏、浙江、云南等地的做法,进一步明确产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治理、市场监管等部分的监管职责,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收留器检验、道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治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治理。(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关机制)
(九)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公路经营治理单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要加强与相关部分的沟通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视和指导,鼓励各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对事故多发和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交通特征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结合风险程度,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需要实施工程措施的,结合干线公路改造、改扩建工程等实施。对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交通治理措施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交管部分加强交通秩序治理。(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进
4.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治理信息系统、企业车辆台账和动态监控记录,逐车查阅车辆运单。对于存在车辆运行轨迹,但未按要求派发运单的,按照《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单治理制度,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过程治理。
2020年12月7日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挂靠运营行为认定标准及整治方案。
1.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职员进行安全教育。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驾驶职员、押运职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行为。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台账,逐人核查驾驶职员、押运职员安全教育情况,对于未对驾驶职员、押运职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按照《办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从业职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驾驶职员、押运职员进行安全教育。
交安委〔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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