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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了试验区综合评估和退出机制 -深圳海派

 物流新闻     |      2021-03-11 10:55

  为充分发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方面先行先试的重要作用,日前,民航局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治理办法》,本着服务发展、公平开放、协同治理和逐步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民航局、民航地区治理局以及试验区申报、建设主体的主要职责,提出了对试验区建设及运行进行监视指导、综合评估、交流推广的要求,以及明确试验区设立、暂停与退出机制,以便持续有力支持和指导试验区建设和运行。

  《办法》提出了试验区综合评估和退出机制,由民航局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对试验区进行年度考核与日常监视考核,评估结果与试验区暂停、退出机制挂钩。对于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分歧格等七种情况,民航局将公布退出试验区。综合评估和退出机制为试验区健康发展和促进无人机安全有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还明确了交流推广方面的内收留。针对行业治理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民航局将提出专项任务需求,具备条件的试验区可申请开展试验,民航局给予指导和支持。针对先进、成熟、适用的试验区成果,民航局将以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解决方案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促进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民航各地区治理局负责向民航局推荐本地区的试验区成果,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成果输出、示范和推广。为帮助试验区优化运行机制,进步运行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成果输出与转化,民航局将定期组织试验区经验交流,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各试验区专项指导。

  《办法》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制定。《办法》指出,试验区应开展年度自评,保证试验区运行安全与成果输出进度。民航地区治理局应根据所辖试验区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相关职员对试验区的信息报送、运行治理及安全治理等工作进行监视与指导。在运行治理方面,试验区应按照公平、公正、协同的原则,组织协调其范围内的飞行活动,逐步建立、完善运行治理所需的条件与制度,主要包括明确运行治理主体,具备提供运行治理服务所需的职员、基础设施、运行治理平台及治理制度;制定标准运行程序、非正常运行程序及应急程序,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编制试验区运行手册;建立参与方的准进、评价与退出机制。在安全治理方面,试验区应逐步建立、完善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的安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明确安全目标、安全治理职员及其责任,建立不安全事件收集及分析程序;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前的风险评估程序,针对地面风险、空中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并确保有效落实;建立针对运行治理职员及参与方运行相关职员的安全培训体系;协助相关部分对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持续改进安全治理体系等。

  无人机试验区是民航局无人机治理工作的重要创新举措,是探索无人机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工作的重要进展,也是有序开展我国无人机试点示范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件。现有13个城市(城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覆盖城市场景、海岛场景、支线物流和综合应用拓展等试验运行场景和应用,开展无人机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及验证符合性研究,统筹协调低空空域资源、进步低空空域资源使用效率,探索无人驾驶航空运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使用及治理方式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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