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到“背不背”的题目上,可以参照《残疾人航空运输治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本事件中乘务员的“背下机”协助残疾人下机当属履行义务。不过,再深进分析一下,被背的旅客是否属于办法规定的残疾人呢,她是法定被协助的对象吗?办法定义的“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同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手术后的患者不即是办法规定的残疾人。假如其主动要求背下往,那“顾全大局,避免航班长时间延误的乘务员”背其行为确属于值得表扬的道德行为了。再进一步,假如隐瞒自己手术,属于限制运输的旅客,依据构成航空运输合同内收留的承运人运输总条件的规定,其应被限制运输,既便上机也可能会被要求下机(见下文分析),假如此时该旅客不应伺机又拒不下机,又是要背又是要酒店住宿等,那她的行为也涉嫌违约违法。反观之,我们似乎又可以思考,忍辱负重的乘务员是不是可以主张某种损失,该旅客不符合伺机条件上机而导致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是否可主张损害赔偿呢?
2、以满足某位或某些旅客的不公道需求来博得服务的好名,假如偏离了服务之初心和核心,长期下往,可能会导致实际结果偏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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