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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从根本上更改合同的原条文 -中东国际空运

 海运新闻     |      2021-07-07 19:04
撤船即是是提前终结一个租约,即撤销合同。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有权利撤销合同?那要看英国普通法下的法律地位和“合同自由”原则下的合同约定。英国法将合同条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证条款”Warranty Clause,即当事人在合同里做出了某承诺。当该承诺没有实际兑现时,无辜的另一方有权索赔损失,但是合同的生命还在,合同需要双方继续履行下往。大多数合同条款都属于保证条款。另一类是“条件条款”Condition Clause。这一类条款一旦违反,会被法律以为触动了合同的根基/Ruined the root of the contract。一旦违反,无辜方不仅有权利索赔损失,还有权利撤销合同。近十几年产生了第三类条款,即“中间条款”Intermediate Terms。意思是某些保证条款被违反的程度严重到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这个保证条款就可以上升为 “条件条款”,无辜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比如,租约中的船舶航速条款原本是一个保证条款,航速达不到合同约定时,租家仅可以索赔损失;但假如航速差的太远,使得船舶营运无法进行下往,该航速条款就很可能被法律看做是条件条款,租家不但可以索赔损失,还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新的判例做出后,使得航运实践和法律责任的落实产生震荡,船东和租船人都有不安和担心。在实践中租金未能准时支付到位的多数诱因并不是租家有意违约,而是出于租家非恶意的疏忽或第三人的懈怠。为了克服和平衡这种不稳定和不能预见性风险Risks of Instability and Unpredictability, 经过进一步博弈后,传统的租约文本中加进了一个“反技术取巧条款”/Anti-Technicality Clause。就是租金到期未付时,船东要给给租家一个宽限期通知。英国法律遂同一了熟悉,以为有了这个反技术取巧条款后,租金支付条款就变成了条件条款。租家一旦违反,没有在宽限期内付足租金,船东不但可以撤船,还可以索赔损失。
总之,扣船是一个很敏感的法律行为,操纵不好会给船东和租家带来法律纠纷。在市场行情大涨情况下,船东会盯紧和捉住租家的任何一个小小的违约情节找借口往撤销合同,租家违反了条件条款时船东更是不会放过这个机会。在行情上涨时租家应该小心翼翼地行事,租金哪怕提前几天支付也是应该往做的保护措施。为了避免麻烦,船东在决定撤船时最好选择空船时,究竟向租家索赔之前要自己垫付续运费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后期向租家的索赔也会有诉讼风险。同样,市场大幅下跌时,租船人就会寻找和捉住任何一个船东的违约机会而提出终结租约提前还船,或给出更低费率与船东达成新的租约,或以低本钱往租用它船。总之,在市场行情忽然大变时,船东和租家都需要谨慎行事,不要由于疏忽而违反租约,引起撤船,提前还船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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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从根本上更改合同的原条文
-中东国际空运


在The "Tropwind" (1982) 1 Lloyds Rep 232,一案中,租家没有准时支付一期到期租金,船东选择了撤船。但是当时船在装港,刚刚受载了一船货物并签发了船东提单。船舶只好继续航行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载交付。当然船东为此垫付了一大笔费用。事后遂向租船人索赔。英国法院判决以为不可以。法官解释说租金支付条款是一个保证条款而不是条件条款。租家违约后船东仅可以索赔利息损失。船东的撤船仅是基于租约条款做出了一个选择,但这个选择仍然改变不了租金条款是保证条款的地位,所以船东只能自负费用将已装船货物运到目的地,不得向租家索赔经济损失。道理是,船东将船上的货物自费运至目的港时,是受已经签发的船东提单的制约,而不是租约的约束(撤船后租约已经终结),所以船东不可以要求租家补偿其后续花费。
打算撤船的船东们还有一个法律风险,就是撤船过程前后意思表达不清楚时,可能会被法律以为是船东违约。英国法下,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弃权与反禁言”原则/Principle of Waiver & Estoppel。“禁反言”/Estoppel的意思是,在法律层面上,当合同甲方的行为或者言语引导(Induce)合同乙方相信甲方无意严格坚持其合同权利时,甲方就会被禁止翻供,不可以在往后的时机中推翻自己原先做出的那个意思表示,自己的原合同权利会暂时被剥夺。由于甲方的意思表示使得乙方产生了依靠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导致了费用和对第三方的责任的发生。假如让甲方无争议地回到其原合同地位上往,会给乙方造成损失。

在船舶期租合同下,时有发生租家晚付到期租金的情况。假如租家已经有好几期租金都晚付了,而船东不做抗议,也不声明是Without Prejudice条件下闷头收取了迟付租金并继续履约,船东就不可以在行情上涨后,租家再次晚付租金时中断然撤船,由于船东之前的不坚持原合同权利行为(没有实施撤船)已经构成了“宽限性禁反言”/Estoppel by Forbearance。在The “Brimnes” (1972) 2 Lloyds Rep 303一案,“Brimnes”轮在期租中。租约里有不准时支付租金船东可以撤船条款。租家的确发生了晚付租金的违约。但是船东在数天后才公布撤船,此时租家已经安排了新的航次。要命的是,公布撤船后船东一直保存那笔迟付的租金没有退还给租船人。双方诉诸法庭。英国法院判船东败诉。原因是船东的保存和持有迟到租金这个行为引导(induce)了租家产生误会和依靠,以为船东接受了租金晚付并保持合同有效,因此船东受到“宽限性禁反言”/Estoppel by Forbearence的限制。

假如发生了银行的题目使得某期租金不能按时到位,属于谁的责任?在NYPE租约文本中,要求租家“准时”和“足额”支付租金。依照英国普通法,时间要求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所以晚一天也不能算是准时。在The "Afovos" (1982)1 Lloyds Rep 562 一案中,船东银行和租家银行都有疏忽导致租金没有准时到达船东账户,英国法院判决租家违约。在The "Chikuma" (1981) 1 Lloyds Rep 371 一案中,租家仅仅少付了几十美元(银行扣了手续费),法院仍判租家违约。

目前航运市场终于突破了长时期的低迷,来到了一个新的高潮。这种市场变化会带来租船人或船东因疏忽而违约的新题目。在市场急速上升时期,租船人面临资金上的巨大压力,这会导致租金不能按照租约规定“准时”和“足额”支付到船东账户。这种情况可能不是租家故意造成,它往往会涉及到银行,续约链的下家,货方等等。但是无论如何,租家都要被卷进违约指责,面临船东的解除租约。同样,那些被低价的租约拴住的船东会希看有机会公道地提前解除原租约,将船舶投进到一个高收进的合同中往。于是撤船事件就轻易发生。

并没有从根本上更改合同的原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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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从根本上更改合同的原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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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租家屡次晚付租金而船东默默接受了,后来船东想公道正当撤出船舶怎么办?英国法以为Waiver & Estoppel对被“禁反言”确当事人来说不是一项永远有效的限制,它仅是暂时性的,并没有从根本上更改合同的原条文。它是可以通过后来申明态度,发出新的通知解除的。所以, 在市场行情低迷而租家违约时,船东往往会保持沉默不往追究责任;当市场行情恢复后,船东应该向租船人发出出通知要求租家严格按照合同条文行事。实在最合适的应对是,无论市场情况如何,当租船人晚付租金而船东暂时不想选择撤船时,船东应该在收取晚到租金的同时向租家提出书面抗议,或者在与租家就租金题目交涉时书面意见要冠以“Without Prejudice…., All owners rights are reserved….”等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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