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我区航运企业,新建或从区域外购买航运船舶(不含沙船),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贷款利息部分,按照当年1月1日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补贴,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受奖船舶船龄不应大于10年,须由受奖企业自有经营,并在我区进户落籍,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取得补贴的船舶,5年内不得迁出船籍。
1.对我区港口航运企业,开展主营业务满一周年的,按年营业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奖励:(1)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2)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3)不配合监管部分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4)未实时、正确上传运单数据;(5)未依法针对运营的重要信息系统、平台等重点网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整改和测评;(6)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
四、航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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