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其中,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深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答应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有关“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
来源:中国政府网
记者从深圳海事局获悉,此前对于在我国自贸区(港)进行国际登记并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已取消了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限制。此次国务院批复是国家首次在自贸区(港)以外试点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此举对加快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促进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03月21日 12时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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